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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起境内国产车无中文标注禁售


添加时间:2012-05-30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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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必须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据悉,《办法》于本月起开始施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意味着该车型将不得再行销售。

  《办法》规定,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和车型名称等。但该项政策只针对《办法》施行后生产销售的汽车,在《办法》实施前的汽车不在此列。据了解,近年来,汽车合资企业推出的新车型日益增多,但车身上能体现参与合作的中国企业名称或标识却寥寥无几,特别是合资中方在豪华车上最喜欢“隐姓埋名”,不少国产豪华车外部标识与同品牌进口车毫无差别。比如,国产宝马车就一直在淡化中方“华晨”的印迹,乍一看很难直接区别进口宝马车与国产宝马车,今后制造商的这种行为将被禁止。但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意在强化自主意义的措施也许能管住制造商,但却无法对终端的消费者施加有力的影响,因此其最终效果如何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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