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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控制及防范


添加时间:2012-05-30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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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LED产业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知识产权成为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2008年3月美国337调查首次对中国9家LED企业立案调查,震动整个行业。2009年11月,日本LED巨头日亚化学(Nichia)宣布已经在美国发起针对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以及加拿大厂商的专利侵权诉讼。我国LED产业面临着知识产权问题的严峻挑战。

  一、国际知识产权风暴对我国企业的威胁

  我国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及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对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进行拦截。对于普遍重视效益增长而忽略创新和保护的LED企业,面临知识产权问题的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

  1、337调查成为LED产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壁垒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系由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根据该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如果被调查者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作出排除令或者禁止令。其效力不仅涉及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可能波及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近几年来,337调查案件的对象主要是亚洲国家,其中四分之一的案件都涉及了中国企业。2008年3月,ITC立案调查侵犯美国NO.5,252,449专利的企业,其中有涉及中国广州、深圳、杭州、佛山等城市的9家LED企业,2009年4月,厦门一LED企业再次因上述专利被列入337调查名单。337调查案件给正在发展势头而在核心技术环节薄弱的中国LED企业敲响了知识产权的警钟。

  2、“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使发达国家专利“圈地运动”提速。

  为了使一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多国尽快地获得专利保护,发达国家的专利审查授权机构正加强合作,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的合作模式,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一国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一个协定,其所提供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在国外获取专利保护的审查时间和费用,支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获取低成本且有力的专利保护。目前,开展或试行这样合作的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欧洲专利局(EPO)等。2009年9月25日,日美欧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机构与WIPO在日内瓦举行国际会议,就建立“利于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查信息、以快速对本国或地区的同一件专利申请可否授权做出判断的网络”达成一致,上述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量约占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开通,加速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专利“圈地运动”。

  3、OEM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加大,国内、国际诉讼纠纷增多。

  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大型企业合作进行OEM加工中,外方十分注意知识产权责任问题,而中方往往只考虑订单而忽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使OEM企业为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买单者。2008年初广州某电池公司与飞利浦合作,向其加工供应锂铁电池。该产品在欧洲市场推出不久,立即遭到了来自美国劲量电池的阻击。劲量以该产品侵犯其专利为由要求立即撤回产品、退出市场。飞利浦公司依据加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要求广州公司出面处理。劲量通过警告信未取得满意效果,随即在德国对飞利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广州公司配合答辩并承担所有诉讼开支及律师费用。广州某电池公司委托我们与德国律师合作,与公司技术人员一起认真分析对比,进行不侵权分析答辩获得胜诉。

  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消极状态

  相对于发达外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充分利用,我国企业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方面,还是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应对上,表现得比较消极和无奈。

  首先,在专利申请上,尽管目前国家在积极推动该项工作,但是专利申请成为政府“份内事”,企业“份外事”。笔者在2008年参与了一项对广东珠三角城市专利申请工作的调查课题,发现我国企业现阶段专利申请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无用”使企业缺乏专利申请的积极性;(2)认识不足使企业选择“封闭发展” ;(3)企业过度依赖政府;(4)缺乏保护意识和申请策略;(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混乱,发明人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尽管最近几年我国专利申请的数量呈较快增长,主要是政府的政策推动,真正企业内生的创新能力和动力并没有根本的改观。

  其次,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上对知识产权问题毫无准备。(1)对出口产品是否侵犯该国知识产权不进行文献检索与调查分析;(2)未考虑对出口产品是否应取得目标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既将产品推入国际市场;(3)被指控侵权不及时抗辩应对。面对337调查,我国企业的反映是或者因法律费用巨大不愿意应诉,或者放弃美国另辟市场。(4)被他人侵权不迅速启动法律程序。四川某著名品牌在德国被抢注,迟迟未委托律师提出异议。如此消极的态度,往往导致错过法律程序而丧失自己的知识产权。

  再者,LED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对国内企业而言,无论是出口外销型还是内销型的企业,从技术开发到国际国内市场的开拓中,都需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1)加强技术开发或者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技术研发环节容易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是:新产品上市前未及时申请专利;新产品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研发过程中项目人员泄密;技术被竞争对手公开或被抢先申请专利等等。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应在研发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功课,包括:进行研发前的专利专项检索分析,既可避免重复研发也可借鉴先进技术,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可能没有建立自有的专利数据库,但可以依靠丰富的网络资源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适度的专利检索,做技术情报的调查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也可预估侵权风险;做好保密控制,防止研发过程泄密,及时对部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做好专利部署,对部分不适合公开的技术可以做技术秘密处理。

  (2)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做到“兵马未动,知识产权先行”。

  一方面,产品出口前要做好目标市场国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根据调查分析,LED产业核心专利主要集中在日本、美国等国的大公司手里,其中一半以上的核心专利在中国获得了授权。因此,我国企业无论在内销还是外销上,都存在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美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措施严厉,一旦触及,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伤害,多数企业首先就被高昂的知识产权应诉费用击退。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规避这些专利风险,是我国LED产业进军国际市场应该立即补习的功课。

  另一方面,对创新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中国LED出口型企业,作为处在“风口浪尖”的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者,应熟悉并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游戏规则。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逐步进行专利积累,这可以说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关键一步,国际申请花费相对较高,但对于长远的市场利益考量是必须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如“赤膊上阵”,必死无疑。

  (3)成立区域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整体力量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应对水平。近年来,国际大型公司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形式-专利联盟,专利联盟是指组成联盟的各成员为了合作许可专利而将各自的专利转移到一个共同组成的联盟实体,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但是,根据中国企业专利的实际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目前要建立行业的专利联盟可能有一定难度。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联盟早在2007年已将专利战略联盟和专利池建设纳入计划,但是迟迟未正式建池运转。我国LED产业目前主要分布在上海、南昌、厦门、大连、扬州、深圳和石家庄。区域集中明显,成立区域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更加现实可行,通过联盟抱团提高专利申请量,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联盟成员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强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并逐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池。

  (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战略制定。我国企业发展历史很短,但是进入国际市场很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较晚,但是保护标准与世界一样。因此,对于还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来说,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定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企业基本的知识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运作制度;⑵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管理制度;⑶专利管理制度;⑷商标管理制度;⑸著作权管理制度;⑹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⑺商业秘密管理制度;⑻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等。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技术发明在市场经济中唯一有意义的存在形态,对于企业而言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权利,更是击败竞争对手,争夺市场的有力手段。因此, 随着中国LED企业实力的壮大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为抵制来自跨国公司的专利竞争攻势,我国企业必须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巧妙地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等知识产权武器, 突破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门槛和壁垒。

 

作者:邓尧,男,43岁,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合伙人、高级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参考文献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vestigation No. 337-TA-640

2)http://www.gg-led.com/asdisp-65b095fb-126315.html

3)王丽萍《337调查,高悬于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2007年1月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www.snipo.gov.cn 转载。

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vestigation No. 337-TA-640

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vestigation No. 337-TA-674

6)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9/200911/t20091103_479990.html

7)《番禺日报》2009年4月26日A2版

8)http://www.coema.org.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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