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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照明企业急商应输美照明产品能效要求提高之应对之策


添加时间:2016-04-19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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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底,美国发布两项通报,提高对出口美国的照明产品技术要求。4月18日,记者从浙江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中心获悉,为维护我省及我国照明企业的利益,近日已组织省内照明龙头生产企业、照明电器协会、省市及上海检验检疫局等相关专家,共商对策。
 
  据浙江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中心专家潘洋介绍,此次美国发布的两项通报,提高了低流明输出的集成式灯的能效要求,一旦实施,企业至少增加20%的原材料成本。同时,通报还统一提高照明产品能效,目前,除了LED灯外,我国生产的其他照明产品均达不到新的能效水平,一旦实行新标准,出口美国的照明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
 
  浙江是照明产品生产大省,有800多家生产企业,2015年出口额达97.48亿美元,其中16%出口北美市场。美国两个通报一旦实施,对企业的影响显而易见。为此,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中心自发现美国的通报之日起,就紧急召开专家预备会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申请召开评议会。
 
  “接到评议会的邀请,我们马上报名参加,就是希望能和专家们一起对通报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尽量降低通报对企业的影响。”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陈亮是参与通报评议会的专家之一。在他看来,得邦照明以出口为主,其中出口北美的产品除了LED灯外,电子节能灯、户外照明灯具等也占据一定份额,如果美国实施新的能效标准,将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而且,通报中统一提高照明产品能效也不合理,没有考虑不同类型灯的不同发光机理,通过讨论我们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的一般用途灯制订不同的能效限值’的建议。”陈亮说。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李晓兵,也在评议会上与其他专家一道对通报内容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我们企业来说,美国如果执行新的能效,将至少增加20%以上的原材料成本,增加的总成本就更高了。这影响的不仅是我们一家企业,而是所有出口美国的照明企业。”李晓兵说,事实上,条款中规定的能效标准,均高于美国的“能源之星”标准以及欧盟的同类产品标准,这不符合WTO/TBT协定第2.4款。通过讨论,提出了“建议美方参考能源之星LampsV2.0,降低表I-1中的能效(efficacy)限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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