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于2006年9月1日发布公告,对节能灯反倾销案征税产品范围做出调整,认定直流电节能灯与交流电节能灯存在物理、技术性能差异,不构成竞争产品,因而将直流电节能灯从征税范围中排除,不再对直流电节能灯征收反倾销税,已征反倾销税进口商可申请退还。
此次欧盟就征税产品范围进行的复审是应进口商申请于2004年8月3日开始的。欧盟最早于2000年5月17日对我出口节能灯发起反倾销调查,2001年7月19日对我出口节能灯征收0-66.1%的反倾销税,目前该案已进入“日落复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