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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商局:97批次照明灯具不合格 其中69批次危机人身安全


添加时间:2016-09-20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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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5月中旬对荆州、荆门等地流通领域照明灯具质量进行了“靶向式”抽查检验,并于9月14日在其官网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有97批次商品出现在不合格名单中,其中有69批次被列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照明灯具”。
 
  本次抽检的照明灯具主要包括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等品种,受检主体为商场、超市、专卖店和小商铺。抽检主要依据《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2007、《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4748-2012以及所抽检商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表明的质量状况,重点检测了照明灯具的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骚扰电压、机械强度、功率、能效限定值等指标。
 
  从抽检的结果看,照明灯具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骚扰电压、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不合格。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不合格,可能会导致照明灯具在使用过程中温度升高,电源线绝缘层破坏,易引发触电和火灾事故;防触电保护不合格,可能引发触电危险;骚扰电压超标可能会影响该产品附近正在使用的其他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绝缘被电网的瞬态高电压击穿的情况,存在引发触电的风险。
 
  湖北省工商局表示,对这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已责令受检单位停止销售,并依法组织查处;对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照明灯具(见附件中带“*”标记),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与附件名单中带“*”标记照明灯具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标称同一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并采取警示等措施。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后,各地工商部门发现辖区经营者继续销售与附件中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将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方可继续销售。
 
  湖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有继续销售名单中不合格商品的,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在选购照明灯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看商品基本信息。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是否齐全,一般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型号规格、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功率等信息,注意核对产品型号是否与检验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的型号规格相符,用电参数是否标识正确,了解商品使用安装、维修服务等情况。应根据实际需要及使用环境要求,选择适当的灯具,尽量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
 
  (二)查验强制性认证标志。固定式灯具、可移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属于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CCC)的商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消费者在购买时须确认贴有CCC认证标志,登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验真伪。
 
  (三)注意索要凭证。要注意索要和保留好购物凭证、票据,为日后维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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