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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最高罚万元


添加时间:2016-09-23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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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强调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关内容,并提出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
 
  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全省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处置企业。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同时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违反条例规定,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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