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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政策:武汉支持光电产业建设优惠政策29条


添加时间:2012-05-30 |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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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内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复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财政列专项经费补贴光电子信息企业研究、生产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集中办理新成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符合条件的五日之内办妥全部有关手续。

  三、投资者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营运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保证其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开发区从事光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东湖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在东湖开发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项目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将通过"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提供资助。

  六、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七、单位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八、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

  九、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主板市场和第二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资金。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2/3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十一、市科技叁项费将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项目、产品的开发研究和产业化。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光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光电子信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享受该基金按企业所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50%额度支持。

  十四、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叁至第五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六至第八年,由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一半补贴该企业。

  十五、光电子信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取先由税务依法征收,再由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补贴的办法支持。

  十六、从事光电子信息领域研发的科研院所转制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光电子信息企业进口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有规定外,均可免征关税。

  十八、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的培训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计入成本。

  十九、每年定期发布区内光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优先为区内企业开通宽带网,并在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25%的优惠。对区内月通信使用费超过一万元的用户,给予5%至10%的优惠。

  二十一、有出口创汇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帐户的收入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二十二、市专利资金将重点资助"武汉·中国光谷"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

  二十三、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可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区内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事项随到随办。

  二十四、有重要贡献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购置商品房时,按一定额度给予补贴。

  二十五、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二十六、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将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光电子信息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短期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二十七、向"武汉·中国光谷"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依法保护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分支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杜绝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九、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内从事其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本通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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